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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认定包含什么误区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0-28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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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的认定有哪些误区
    误区之
    一:认定预期违约须以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有的同志认为,预期违约须以一方当事人即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在其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即构成要件与责任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是将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要件,这显然是欠妥的。
    笔者认为,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所依据的只能是客观情况,即客观上是否存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我国新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及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特征,均是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并未提到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状况。因此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应该严格依照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而如果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在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但将来确实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以求救济,只能听任对他不利的情形的发展,而不能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从合同关系中摆脱出来,以减轻损失。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初衷,与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新合同法生效之前,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是涉及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已经生效的新合同法采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促使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的目的出发,改变了过去经济合同法实行的过错归责原则,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违约才可以免责。如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规定并未将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是其是否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主观上虽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误区之
    二:认定预期违约须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保证为前提
    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而言,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因而谈不上再让其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但对于默示预期违约来说,是否只有在当事人于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默示预期违约,这一点新合同法并没有涉及到。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能否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条件。光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尚不能认定对方就构成违约,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了充分履行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默示预期违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零八条均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并没有规定只有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了履约保证时,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新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虽然提到了履约担保问题,即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此条规定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是针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也就是说仅仅是针对不安抗辩权而规定的,而并不适用预期违约。从这一点看,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作为构成预期违约的要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那么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保证才构成预期违约的观点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根据这条规定,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即使其证据十分确凿,也不能宣告对方已构成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而必须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只有其提供不了充分的履行保证,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毫无疑问,这条规定是针对涉外经济合同而言的。在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情况下,将这一规定类推适用国内合同本来就很牵强,更何况现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我国新合同法也已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且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对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保证时才能宣告对方预期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还根据已经废止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将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履约保证作为构成预期违约的前提,这是不妥当的,也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其次,从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看,我国新合同法之所以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就是因为预期违约制度能够全面而灵活地保护守约当事人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可根据预期违约制度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避免自己的损失,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规定预期违约发生时,当事人只有在对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时才能采取救济方式,则会延误时机,令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有违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目的。
    全文
    10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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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包含了哪些项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误工费的包含了哪些项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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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洗钱罪中提供账户具体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为洗钱罪的具体认定标准:
首先,该罪名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即不仅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破坏,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构成了威胁,更进一步地,它还触犯了国家关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洗钱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第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其中既包括将实物转变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涵盖了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变为现金的情况,此外,还包括将某种形式的现金(例如人民币)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现金(例如美元),或者将某类金融票据(例如由外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转换为另一类金融票据(例如由中国金融机构开具的票据);
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第五,采用其他方式来掩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里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犯罪所得投入某个行业进行投资,或者利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
最后,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各类单位。
在主观方面,洗钱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同时还期望这些行为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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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包含了哪些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误工费的包含了哪些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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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吴中区轻伤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被判定为轻伤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的被告方,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执法机关在处理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
(二)若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
(三)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能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的;
(四)如果案件审理期限已到,但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劳务外包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务派遣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时,首要任务是由用工单位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接受紧急救治。
其次,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员工应尽快向劳务公司发出通知。
接下来,劳务公司将承担起工伤申报、审批以及鉴定等一整套工伤流程的处理工作。
对于工伤的赔偿事宜,则需依据工伤鉴定的标准,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若赔偿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务派遣员工有权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或者诉诸于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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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预期违约主要包括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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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包庇贩毒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对走私、贩卖、运输及制造毒品罪犯进行包庇的行为,以及为这些罪犯提供藏身之处、转移物品、隐藏毒品以及非法所获钱财等行为者,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惩罚;
若情节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在执行任务的缉毒人员或其他政府官员,如果他们试图为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提供庇护或包庇,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更严厉的惩罚。
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犯有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罪行并与其他犯罪有预先谋划的,都将被视为共同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罪犯,并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惩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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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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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非法拘禁罪基础罪行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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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方面。
这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段设定的时间内,该行为始终保持着进行状态,使得被剥夺者在这段时间内无法恢复其人身自由,并且这种行为不能出现任何间歇性的情况。
以下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几种常见行为:
(1)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24个小时;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多达3名以上的受害者;
(3)非法拘禁他人时,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4)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受伤、死亡或精神失常;
(5)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备上述任一种情况;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者无辜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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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150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50毫克,便可视为已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从而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行,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罚款等相关惩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只要是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驾驶活动的行为,当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时,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侵占罪未遂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需判定侵占罪是否构成未遂,则需检测被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产生变更,亦即公司、企业等体是否已经丧失了对相应财产的掌控权;
反之,若是财产所有权尚未产生变更,也即公司、企业仍持有对该财产的控制权,则可视为职务侵占罪未遂;
然而若财产所有权已产生变更,公司、企业已失去对相关财产的控制,此时视为侵占罪既遂。
调阅有关被害人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劳动合同,以此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负的职务及其具体身份,同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于确定犯罪主体;
其次,需要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占有之财物是否属于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的证据材料;
最后,调取与犯罪对象以及涉案金额相关的财务账目等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鉴定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职务侵占全额退还,仍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职务侵占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侵占行为,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已然产生,因此不论是否退还财产,均应依法定罪量刑。
至于量刑标准,则取决于具体涉案金额的大小。
若涉及侵占罪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对于那些愿意退赃、退赔的人,我们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因素,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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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包含哪些?
交通事故误工费包含因为误工所导致的一切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误工具体的费用应当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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