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遵守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整改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
(二)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
(三)停止对新业务和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
(四)限制资产转让、分配红利;
(五)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六)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制定的有关审慎经营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符合规则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所有采取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措施。这些的规定,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大大强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手段,加大了监管力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