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离婚多年的高女士致电媒体热线,将自己的事情说了出来,希望能讨个合理的说法儿。高女士称,和丈夫离婚后她一个人抚养女儿,前几年前夫还能按时给女儿抚养费,但最近两年前夫不再支付抚养费了。前一段时间,高女士一直联系不上前夫,后来听说前夫一年多以前去了外地之后就再也没回来。女儿马上就要上高中了,用钱的地方很多,现在前夫下落不明,高女士能否申请用前夫家里的财物抵孩子的抚养费另外,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其父母支付抚育费 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高女士长时间无法和前夫取得联系,她有权申请用其前夫的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说法: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