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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是什么?债权债务混同的效果如何?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0-10-28 吉林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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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混同所谓债权债务混同,指的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债权债务混同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也即是事实一经发生,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有意思表示来作为成立要件。此外,债权债务混同也有广义或狭义之分。狭义的混同,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归于一人,我们上面所讲的混同,即指的是狭义的债权债务混同。广义的混同,除了狭义的混同之外,还指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以及义务与义务的混同。
    二、债权债务混同如何发生,原因是什么在日常实践中,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概括继受,另外一种为特定继受。所谓概括继受,是指不区分权利义务而全部地加以继承接受。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法人时的合并,典型例子如公司合并;所谓特定继受,指的是有区别或有选择地加以继承权利和义务,比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债务。
    三、混同的效果怎么样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全文
    13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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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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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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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合同混同有效果吗
想要清偿债务如果符合混同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有效清偿债务的。混同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同归属于一人,并且没有牵扯到其他方的任何利益,那么是可以利用合同的混同来进行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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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担保人不知道以新还旧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的事项时,若保证人对此毫不知情,则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然而,当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以新贷款来清偿旧贷款时,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此种情况,否则其不得担负起任何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新贷款及旧贷款的担保人均为同一保证人,那么上述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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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半个月了还没盖章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未经盖章签署的契约效力问题,需依具体情形予以评估:
(1)若契约系由相关机构授权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依法签署,则此种情况下该契约具有有效性;
(2)但倘若无权代理人未经许可、越权执行代理事务抑或是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擅自签署了契约,即便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认可,这些契约仍然无法得到认定为有效力。
合法有效的契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签约各方主体都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在签署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明确;
3、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4、契约条款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对于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契约,自各缔约方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指印之时起,该契约即告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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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债权债务混同有哪些,合同混同的性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债权债务混同有哪些,合同混同的性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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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逃逸交强险是否仍然有效,能否进行理赔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出现肇事逃逸行为,但交强险仍然应对此进行赔偿。
对于这类情况,投保人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条款进行理赔。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条款中并无针对肇事逃逸行为不予理赔的相关规定。
相较于商业险,交强险展现出更为明显的公益性特征。
其主要宗旨在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基本的保障,以迅速且合理的方式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从而确保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然而,交强险的免责情形也并非毫无限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
其次,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与酒后驾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即使驾驶员在饮酒后驾车,只要其酒精含量尚未达到醉酒标准,那么在涉及第三者物损及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交强险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被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或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最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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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混同是指什么
债务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民法典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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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对账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若劳动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则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如无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将依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的[具体百分比,一般为30%],以每月为单位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经对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却未提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事宜,那么当劳动者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的[具体百分比,一般为30%],以每月为单位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同样地,如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经对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另行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那些掌握着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可能会混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
事实上,竞业禁止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众多手段之一,通过实施竞业禁止,能够有效降低劳动者在离职后前往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从而减少其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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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若要成功办理预告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所示: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可进行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动产权转移的请求权;
2.不动产权消灭的请求权;
3.不动产权变更的请求权;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3.相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例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等。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以及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的现实状况,对于国有土地的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行为。
通过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使得任何可能妨碍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均属无效,从而确保未来正式登记的顺利实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了保障未来能够实际行使物权,依照约定向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针对尚未竣工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此来限制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从根本上看,预告登记旨在为开发商销售期房并提升资产周转效率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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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属于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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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票配资协议法律效益受保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股票配资活动并非必然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相关行为人尚未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违规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或从事不受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那么这些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所开展的股票配资业务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审批,那他们便无法被指控犯有该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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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诉讼时效制度与保证期间这两个法律概念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鉴于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类型,因此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皆是相同的设定。
在设立保证合同时,必须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的规定。
若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
然而,当保证合同中出现诸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表述时,将被视为约定不明确,此时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两年。
此外,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亦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其起算点为债权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并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相关规定。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便会失去胜诉权。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职务侵占罪判刑后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法律条文规定解读,所谓“减刑”,系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人,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之时,由负责执行其刑罚的权力机构依据事实情况提交相应材料,由人民法院依其权限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减轻其原定刑罚之司法行为。
因此,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而言,亦可享有减刑权。
在服刑期间,若罪犯切实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有悔过自新之表现,抑或是有立功赎罪之实绩者,皆可获得减刑。
此等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减刑都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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