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相关解释的规定,交付设备(货物)的一方可以请求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质保金条款作为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那么购买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来处理,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缺陷责满后,可以比照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待质保期届满或设备(货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那么购买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根据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质量保证金是一方就所供设备(货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被广泛运用到建设工程、买卖设备等关系中。在建设工程承包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质量保修金;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设备(货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以及承包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一种为质量保证金。所谓质量保修金是由双方约定从应付价款中预留的。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为质量保修金,是由双方约定从应付价款中预留的,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当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立,即应按约给付。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信誉的质量保证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一般为十二个月)内,用以保证施工在缺陷责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往往约定由买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功能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约定质保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款项,可以是质量保修金,在建设工程承包签订之前: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设备(货物)的费用。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定的概念,加上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因此对质保金的性质认识和相关处理上常常出现争议和误解,认真履行约定的责任。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质量保证金不宜解释为一种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保证的是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构成要件来分析。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