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