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
4)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