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