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与A签订限时委托销售协议一份。A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称自己收取的是中介公司的违约金,南京市中级人民驳回A的上诉,李某因为自己写的证明,而该证明是中介保证一定能过户的情况下写的,书写一份因吴某骗他不卖房子的申明给李某,因南京现在需网签,资金要托管到房产交易大厅、B告上一起,要求共同承担偿还49万的责任。
2、法律分析本人代理的是李某,吴某个人垫资不能以中介公司名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也拒绝退还吴某的钱款,声称收的是李某购房款。4,虽然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因现在是网上过户,资金要托管。1。4,会导致李某付钱却无法过户的风险,但要李某写证明,后面17万元也与李某无关。
3、判决结果因B不承认是A要求其要17万元,与吴某及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任何金钱往来,原告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由吴某跟A索要,而且解押到过户之间还有几天,A即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A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帮A解押是处于吴某自愿,非李某要求,李某也不知情、李某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受益人是A,李某没获得任何利益,不承担返还责任。
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