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 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 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神很大的 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 是何种犯罪行为。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这是我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就是数额,没到额就是洗钱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到额就是洗钱犯罪 。(二)洗钱的基本过程 洗钱犯罪的运作过程通常包括三个基本阶段,即处置、培植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是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中的过程。 培植阶段,是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在不同的国家间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国内通过不同的金融工具逐步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融合阶段,是洗钱过程的最终阶段。在这个阶段,已经成功洗过的、无法追查的资金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重新进入经济体系中。这一过程伴随着跨国界的、披着合法交易外衣的消费、投资和贷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