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对于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两年,没有规定。
从上述条文来看,保证期间应优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并未对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间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也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律原理:主债务是主合同,保证是从合同,主债务结束,从债务自然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