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内约定的最长期限
1、“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如果担保人和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和共同担保人未在担保期内达成协议,则担保期为自履约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要债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如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金和利息得到偿还,则该协议被视为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但是并不是永久享有,行使抵押权也有期限,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这个期间还没有行使的话,那么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2、保证期可以设置为排除期。协议不明确时,债务到期日按照主债务诉讼时效计算方法计算为两年。在抵押担保中,虽然抵押权贯穿于主债权的存在,但法律也有明确的限制,即除时效期间中止或者中断外,应当在主债权时效期间的两年内行使。
3、在司法实践中,担保期也经常发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或七年或八年,虽然协议期限是明确的,但与“两年以上”协议不同。但是,司法机关对主要债务的计算往往以两年为限,既能促使债权人及时提出担保权要求,又能确定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保障追索权的依法行使。
在担保期内,可以分为协议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种类型。
1、所谓合同保证期是指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即保证期。
2、提示担保期间,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督促债权人行使的合理期间。剥夺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3、担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当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更正的,即,担保期限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中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的法定推定期限为六个月,自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起至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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