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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期间的添附?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0-10-29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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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
    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二、如何处理房屋租赁期间的添附在具体规则上,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况:
    (一)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无效,添附部分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一,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规定的是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三)出租人同意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但形成添附的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进行添附,承租人的添附当然没有问题。对于装饰装修构成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对解除后的装饰装修费用负担又没有约定的,处理比较棘手。司法解释根据究竟是谁在违约的因素确定处理规则。
    1、由于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添附残值的,应予支持。因为出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承租人解除,承租人添附的价值并没有使用完,原因在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添附的残值。
    2、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添附残值的,当然不能支持其请求,因为是承租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这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无权请求赔偿。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出租人继续使用该残值的,好像出租人占了好处,这并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由承租人过错所致。二是出租人不利用添附残值,需要拆除,承租人还应支出费用。三是如果双方协商,对于添附的残值出租人愿意适当补偿,未尝不可。
    3、由于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的方法,要看过错的大小,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应该由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每个人适当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四)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在合同履行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装饰费用的,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双方当事人装饰装修都是经过合意的,按照一般情形而言,应当推定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价值在合同履行期满时使用完毕,租赁期间与装饰装修的费用应该相一致,承租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该有这个预期。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补偿添附的费用的,当然不应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原来就约定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还给承租人一定补偿的,当然没有问题,可以按照约定办。
    (五)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是出租人明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法官依此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出租人知道而没有去制止,没有反对,那么就推定其同意。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也不予支持。出租人“明知”的证明,应当由承租人举证。
    (六)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添附的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当然应当由承租人自己负担,理由是承租人违反了不得添附的原则。而出租人请求承租人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七)租赁期间承租人进行扩建的承租人承租后对租赁房屋进行扩建,是更大的添附,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后被终止,双方当事人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两种情况来办理:

    一,扩建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建设手续,扩建部分的权属归属于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没有经过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全文
    8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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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添附物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方式是: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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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怎样处理添附物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方式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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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如下:1、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应当赔偿损失;2、经过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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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所有人的劳动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添附一般是附合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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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是
所谓房屋租赁居间,是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居间人的身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整个活动过程。房屋租赁居间包括房屋出租居间和房屋承租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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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司法案件中,如若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法官有权优先启动民事赔偿部分的和解程序。
假使调解无果,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进行审判。
然而,只有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于冗长而不得不采取特殊举措之际,才有可能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后,由同一审判团队继续负责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
值得强调的是,在适用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受权法院将会根据实际财产损失状况,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对于诸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此类的损失,将不予采纳认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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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无权代理房屋过户应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办理过户途径涉及如下几个步骤:
1.买卖双方应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通道,使购房者深入理解房屋整体现状以及所有权归属情况,并向卖方索取合法的证件,其中涵盖了各类证书、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2.正式签订转让合同,若房产证过户未委托房产中介进行,则需要详细拟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违约责任,且在签署合同时必须由卖方亲自签名确认;
3.在认真准备完所有申请材料后,直接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相关的表格以及存量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存量合同上的金额务必与之前签订的合同保持一致;
4.缴纳相关税费,在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房地产管理局后,通常该机构会出具相应的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所注明的日期前往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费。
由于税费构成较为复杂,具体数额需依据交易房屋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房改房、危改房等与其他类型的房产交易所需承担的税费构成存在差异;
5.房产过户手续,在成功缴纳完税费后即可领取房产证,此时买卖双方可以进行房屋交接事宜,至此,整个过户过程圆满结束。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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