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果你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上述情形,就是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就应当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其责任的份额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