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继子女,在精神和思想品德上用心关怀和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