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去当兵了,原户籍所在地的身份证,户口本都是要注销的,毕业证是不需要上交的,服完义务兵役后,凭部队开具的退伍证再去当地办理落户手续就可以。
二,注销户口的情况: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1)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2)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 (1)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2)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4,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