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姓名,不愿意定是行驶者的姓名,原由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你能够把行驶证作为证明机动车所有权的一项证据,但这并不是唯一的证据。举例说明:机动车经过交易转移所有权了,按照限定,新行驶者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部门登记,那么在这30日内,车辆所有权和行驶证上的姓名是不相同的;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个人车辆挂名公司的情况,这是另外一种所有权和行驶证不一致的表现。在《侵权职责法》出台前,事实上行驶者与登记行驶者不一致而导致交通意外的职责认定出现多种争议,并引发热烈的讨论。现在《侵权职责法》对此已有明确限定,如果是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能够参阅《侵权职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