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拆迁方这两大弱点,好好利用,你就可以提高补偿了!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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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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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方的两大弱点:1.怕信息公开。在实际拆迁中,政府不但不会主动公开信息,在遇到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时,为了掩饰自己违法征收的行为,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向被拆迁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信息。2. 怕打官司、怕被诉讼。
找准拆迁方这两大弱点,好好利用,你就可以提高补偿了!

对于绝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来说,一辈子可能就只经历一次征地拆迁,而未来是贫穷还是富有,就在此时一锤定音了。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大家都觉得拆迁方“无懈可击”,但其实,被拆迁人和拆迁方都是有“弱点”的。

接下来,拆迁律师团就来为大家总结一下,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各自的“弱点”。

一、被拆迁人的两大“弱点”,总是影响高补偿

1、维权意识不强、害怕维权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征收行为时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对于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守的程序一窍不通,再加上几千年来形成的惧怕政府的思想,也从来不敢想象自己会和拆迁方对簿公堂。所以这就成为了老百姓的“软肋”,很容易被拆迁方利用。

其实,补偿不合理并不是“无解之题”,拆迁方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是“势不可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放弃了法律维权,不仅仅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放弃了与拆迁方平等对话的机会,进而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2、房屋手续不全、心里没底

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不足的房子,例如:部分“住改非”房屋只有营业执照,没有纳税记录。这类房屋不拆迁还好,一但遇到拆迁,征收方就会大做文章,称之为“违章建筑”,肆意压低补偿,甚至不给补偿。而很多被拆迁人自知理亏,面对征收方的言辞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其实,房屋手续不全的原因有很多,手续不全也不意味着就是违建。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应该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再进行拆除。如果相关部门对您作出违章建筑等相关处罚决定,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千万不要坐以待毙导致维权超过起诉期限

二、拆迁方的两大“弱点”,想提高补偿的一定看过来

1.怕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主动把自己做的事情公开给老百姓,让大家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做的事情是否合法。

但是,在实际拆迁中,政府不但不会主动公开信息,在遇到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时,为了掩饰自己违法征收的行为,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向被拆迁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总之,如果政府对于拆迁信息保密,那就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此次征收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们能抓住这个“软肋”,及时申请信息公开,那么拆迁方是否违法便一目了然了。

2. 怕打官司、怕被诉讼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违法点其实很多,如拆迁主体不适格、拆迁文件不合法、评估程序违规等。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方将无处遁形。所以当你抓住了拆迁方的这个“软肋”,就自然掌握了维权的重要筹码。如果此时拆迁方还不主动找你解决补偿问题,那么你便可以将这些违法点诉至法院,给他们致命一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行使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有一些拆迁方为了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脱离法律的保护,所以往往会一拖再拖,在拖到被拆迁人的维权时效失效后,拆迁方就会“翻脸不认人”,欺负被拆迁人没有法律“靠山”。所以,一旦遇到违法征收,我们一定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要做无用功。

以上就是拆迁律师总结的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弱点”。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回避自己的弱点,抓住征收方的弱点,这样才能成功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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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搜集证据。一旦意识到有了强拆可能性,我们就必须高度警惕,时刻准备取证工作。包括准备录像设备,可以将设备安装在自家房前屋外或其他安全隐蔽之处,主要记录可能出现的各种绑架、恐吓或骚扰,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证据;还要养成录音习惯,为了避免口说无凭的尴尬,每一次与拆迁方接触时,都要习惯用手机或录音笔等设备对双方谈话做真实录音,虽然不是每一次录音都有价值,但是这些工作有时会对拆迁维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树立正确维权信念、坚守阵地不撤离
拆迁维权一旦开始,就意味着伴随困难和坎坷,加之老百姓对公权 力的畏惧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使得这条路显得更加不易。因此,往往只有那些坚定法律维权信念并愿意为自己权益坚持下去的人,才可能在与强势主体对抗的斗 争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3、熟知谈判技巧、把控谈判局势
拆迁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而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必须熟知谈判技巧,把控谈判局势,唯有如此才能在这场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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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特点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是指什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二、高利贷有哪些特点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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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能不签就不签”,是为了避免掉入征收陷阱、圈套之中,其本身并非什么维权妙计,而是实属无奈之举。其二,虽然法律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拆迁行政裁决”这样的“一锤定音”的步骤、程序,但通常这些程序并不一定会被使用,可供被征收人把握的维权空间还是很大的。其三,征收维权的关键,在于不断为协商、沟通、谈判增添筹码,不断为相关平台的搭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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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
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1)所有权,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被征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而诉讼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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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一手遮天?这5点弄清你就有底气了!
要点一:村委会的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点二:村委会无权征地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要点三: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表达涉征收的意见。要点四:村委会不可随意支配征地补偿款。要点五: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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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的福利房拆迁后,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担酣曹叫丨既查习肠卢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遗嘱是公民对私有的、个人的财产的处分。公产房屋的权属及附随权利显然不能由公民的遗嘱处分,而只能依从国家的规定。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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