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抓紧时间去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会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了就不能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是取消了你的驾驶资格,而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只要你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接受考试通过的话,就问题得以解决。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