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义务(1)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后及时将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交付时物业内的家私家电、水电等合同约定设施能正常使用,否则甲方负责修缮或更换。
(2)租赁期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物业的配套设施无法使用或损毁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负责修缮或更换。
(3)在租期内,若甲方出售该物业,应在出售之前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作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4)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2、乙方义务(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该物业。如乙方对该物业及其设施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使用该物业时,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品,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3)租赁期间,应依据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交租,乙方如延期交付租金达七天,或故意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二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此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搬离,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物业,物业内乙方的物品视为丢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分租或转租,乙方若将该物业分租或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