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丧葬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的丧葬费准则支付。
(八)丧命赔偿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量,赔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纪每小一岁减少2年;对七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最低均众多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本领前事实上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准则计量。对不满十六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岁。对无劳动本领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最低众多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事实上必需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准则计量,凭证支付。参加处置交通意外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限定计量,按照当事人的交通意外职责分担,但计量花费的人数不得超出三人。因交通意外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丧命的,折价赔偿。在意外处置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置的花费,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导致的财产间接损失。建议找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