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换押工作的责任归属。同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要及时知道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即可。这样既可以改变换押主体,又可以避免移送单位换押后,接收单位因案件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接收案件的尴尬情形。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控制换押时间,以免造成超期羁押。移送机关应当在时间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天办理换押手续。
2.进一步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环节。针对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杜绝“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