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问题。
2、征收签字约定了安置房的地点,那么对方就应该按照约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
3、现在对方提供的地点与你们约定的地点不符合,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可以主张对方按照原约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4、如果你们后面有签订另外的协议改变安置房的地点,只要你们不是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应该以后面的约定为准。
5、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所以你们可以向作出征收批准的部门申请裁决,如果你们对于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