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申请人确实怠于行使其债权,同样的,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并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非表明债权人也就是申请人不能向该第三人索债,因为代位权的产生是基于主债权的,因为所谓的代位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申请人,且两笔债务即主债务与此债务都已届清偿期就可以基于债权的代位权直接向债权人的债务人。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基于仲裁与诉讼并非对立的,他们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而非对法律关系本身作出约定。例如,如果本案的情况变成被申请人与他的债务人约定有仲裁协议,则此时申请人要行使代位请求权就应该以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仲裁协议类似于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在你所说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