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注意其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律上,“可以”是指你这样做也行,不这样做也行,例如“可以向人民”是说的当事人可以,也可以不。而“应当”则是必须的意思,不做为则是违法行为,如“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就要被依法强制执行了。那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没有排除随其他人的姓氏,甚至可以自行另选编一个姓。所以子女随爷爷的姓是完全可以的。但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姓名应当由本人或父母同意。父母同意,而有认知意识的本人不同意的,父母则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对于没有形成认知意识的幼儿,父或母只有一方同意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同意方强行或擅自决定,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侵权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被侵权人不同意就应当改回来,如果经协商取得了被侵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不改为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