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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状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1-05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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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2009年6月3日(2009)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经查,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8月初开工建设。原告在被告开工后,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与事实不符。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15日派员进入原告指定的施工现场开工建设。被告开工后,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  
    2、一审判决“又查,被告至今尚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制作消烟除尘车的相关设备及零配件运抵施工现场且已基本制作完毕。  
    3、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但在被告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对被告是否已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进行确认,原告在此情况下拒付被告第二笔工程款,属于在合同履行中合理的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是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误读和曲解。  除首笔款即工程款785万总价的20%合计160万元整明确是在工程开工后支付和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保证甲方正常运行后支付10%及10%保质金这三笔款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条件外,消烟除尘车、地面除尘站、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的制作安装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因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故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先制作完成哪一项,后制作完成哪一项,相应的付款时间也没有先后顺序,只要被告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原告就应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完全是对原、被告上述约定的断章取义,是一种误读和曲解。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首笔工程款160万后,一边组织、安排技术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一边积极采购相关零配件并同时进行了消烟除尘车和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后地面管道除尘系统和消烟除尘车等非标设备相继制作完成总工程量的50%,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9月9日、10月12日多次通过发《催款函》、电话沟通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工程款完全是在依约履行合同。而原告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被告多次催促下才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从原告这笔款的支付行为来看又恰恰证明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否则原告也不会继续向被告付款,只不过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致双方矛盾的产生。从这里也可以明显地看出,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  
    4、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称原告还有不为其施工提供住房等违约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同样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4即施工光盘的相关内容,已足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另按证据规则,原告有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住房等施工条件本应由原告举证证明,特别是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有未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否认的话更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住房。遗憾的是,在此情况下,一审既不要求原告就此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又无视它的存在,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实属有故意偏袒原告之嫌。  综上,一审判决对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却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明显违反了人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诸多事实没有查清,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开工、设计图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地面管道除尘系统、消烟除尘车的制作安装工作,而原告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致被告停工待料,且原告还有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等施工条件的违约行为,故违反合同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一审判决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发生明显的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上述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500元。对照前述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该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5、证据6和证据8,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后,积极采购施工所需的各种设备和零配件,甚至在原告未依约付款的情况下为保证工程得以顺利进行而自垫部分款项,同时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上门商洽等方式多次催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履行合同,然原告始终置之不理,甚至非法扣留被告使用的车辆。因无资金购置零配件致停工待料,被告不得已暂将部分施工人员调往他处,但与此工程相关的设备和已购零配件都留在原告施工现场,且被告明确表示只要原告资金到位被告可立即恢复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发函给原告表示中止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一切都表明被告一直在为履行合同在做努力。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停止工程建设,并撤走全部施工技术人员,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内未恢复施工,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毫无事实依据。一审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被告却提供了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虽然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但原告却置之不理,恰恰是原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但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无视上述事实,颠倒黑白,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实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另,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为合同的履行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时值金融危机,举国上下正共度维艰的特殊时期,在本案远未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对原、被告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就这一点而言,一审判决也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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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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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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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说明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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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有心脏病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的判定标准依循以下四点:
首先,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决定其是否负担事故责任的关键因素,若事故当事人有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应当对此事故负责;若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可免于事故责罚。
其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伴有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伤,这种对人身健康产生的实质性侵害是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如果没有实际伤害的状况出现,或者虽然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尚未成为现实,那就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再者,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也是影响责任裁定的要件之一,即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预见却未加防范,或者明明知晓违法行径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仍心存侥幸地认为可以规避风险。
而倘若当事人有蓄意为之的行为,此类情形便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最后,违规行为与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的且明确的因果关联,这种关联性的存在,体现出交通事故中内含的自然和必然的联系。
一旦违规行为被证实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连带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成为了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福建厦门社保转北京怎么做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保转移程序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向当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其次,社保机构对该项申请进行严谨详尽的审核,若发现所提供资料不够充分完整,将会通知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
最后,如果所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社保机构便会出具正式的同意接受函,原社保机构在收到此函之后则可开始着手办理相应的转移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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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被告: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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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持续和继续状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必须系与本案具备直接利害关联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特定组织。
此意表明,作为原告,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履行能力;同时,原告之民事权益须遭受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民事权益争端,以至于需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原告须与待审理的案件之间存在法律层面的利害相关性。
2、在阐述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明确被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除特殊情况之外,原告提起诉讼须详细指明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产生民事权益争议之人。
若无法使被告明确、具体化,则诉讼程序将难以推进,法院亦难以对此类案件展开实质性的审理工作。
3、除了原则性的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还应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理由。
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陈述为求法律援助采取的行动及相关事实问题;同时,针对被告的实质性权利请求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皆应详尽并完整地阐述于“起诉状”之中。
4、最后,诉讼请求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领域之内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
换句话说,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其主导权必须在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范畴之上;同时,该案件管辖权也必须符合受诉法院的规定,否则,各级人民法院将无法替代案件进行深入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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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状怎么写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起诉状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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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指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管理类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分为: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3、施工法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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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开设赌罪判刑最新2024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一)传唤嫌疑人员
1.治安管理行为涉嫌违法者应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拥有授权得以批准使用传唤令进行传唤。
2.对于在现场巡查中被发现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之员,人民警察有权力在出示岗位证件及表明身份的前提下,以口头传唤方式进行。
然而,此等情况需在询问记录簿上作相应备注。
3.对于无充分理由不愿配合或躲避传唤命令之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卸脱局长必须告知被传唤之人传唤的缘由及法规参照。
5.传唤后应立刻展开问询及核查,但每次询问的实践不可超过八个小时;若情况颇为复杂,或许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则该次询问时间亦不可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有责任尽早将传唤的具体原因和所在地告知相关法定亲属。
(二)询问嫌疑人
1.财物确实无误的询问记录须交由被询问之人核实确认;如遇无法阅读之人士,应当详细宣读。
如发现有任何缺漏或错误之处,被询问者有权要求作出补充或修正。
2.若被询问者请求自行提交书面资料,应当予以批准。
人民警察在必要之时,亦可要求被询问者亲自书写。
3.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应当被通知出庭参与问询。
(三)检查嫌疑物证
1.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对于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场所、物品及个人身体,均具备检查权。
在检查时,在场人数至少应为两名,且均应有岗位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检查证明文件来证实其身份合法性。
2.如有紧急必要,应当尽快进行检查,在此时刻,检查执行人员仅需出示岗位证件,即可对相关场所进行直接检查。
然对于公民的居住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对于女性身体的检查,应由女性执法人员承担此项职责。
4.检查的结果应须形成书面文件,分别由检查者、被检人以及见证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若被检查者拒绝签字,则执法人员须在文件中标注清晰。
(四)扣押可疑物品
1.公安机关在厘清案件真相过程中,对于与案件相关需要保存为证的物品,可以实施扣押操作。
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物品,绝对禁止进行扣押。
2.对被扣押之物品,应当会同案件参与者以及物品使用者、所有人共同签署确认书,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及物品所有人签署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不仅要对物品进行详尽清点,同时还需与物品在场之人当面对照清单,由各方签署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予物品所有人,另一份则应附入案卷作为参照。
3.对于已扣押之物品,务必妥善保存,避免挪作他用途。
一旦排查出该物品与刑事案件无关,应当及时归还所有者。
(五)鉴定为了明确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专门性质问题,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更好地辨识是非曲直,应当严谨对待鉴定环节。
鉴定完毕之后,鉴定人员需撰写鉴定结论报告,且需亲手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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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说和公司团建半夜失联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无法寻找到失踪者踪迹,可选择报警处理。
针对失踪人口的案件举报,通常都设定了以24小时为期限的标准,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例如向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刑事事务侦查的刑警大队通报相关信息,或直接前往失踪地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书面报案。
一旦公安机关接收到详细资料并经核实无误后,便会依据其开展调查工作中所获知的线索和证据,对该事件做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核的决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3.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6.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7.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取保候审正常上班工资怎么发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尽管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参加工作,但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根据考勤时间来发放工资。
然而,对于因犯罪行为而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中的公职人员,一般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工资,而是采用另外的方式来计算和发放生活费用。
例如,原来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应当以其原本基本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以及工龄工资等在内的四个部分)的百分之七十五作为标准来进行发放。
2.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原有的工资发放也会被暂停。
针对这部分人群,所采用的计发生活费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要统计当事人在该岗位上的工龄,再结合原先的基本工资总额,以百分之七十五作为比例,计算出每月应得的生活费。
3.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同样也是对人身自由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时段。
因此,单位有权在这段时期与员工暂时中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再支付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有为单位提供履行劳动义务的机会,那么单位就有责任至少保证他能获得最基本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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