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个记分周期内可以申请增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扩展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五十二条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