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两个问题都是可以的,比如您保护首先权1保护一种先进的汽车发动机,当然可以再在同一申请中,请求保护应用这种发动机制造的汽车。(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的汽车,其特征在于。。。)如果发动机有创造性,则该汽车必然有创造性,两个权利要求也具有单一性。当然,您还可以这么理解法条,如果不允许您所提到的两种写法,那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也就没必要规定单一性规则了。至于撰写,问题一的撰写已经提过了(就是汽车发动机的例子)问题二的撰写。
1、一种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其具体结构)
2、生产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3、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用于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