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还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根据孩子不同的年龄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如果孩子满十周岁需征求孩子意见,如果孩子满十八周岁需取得孩子同意。另外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