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市失业保险中心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移交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报到,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3、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每月任一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刷卡申领次月失业保险金(当月刷卡申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25日起,可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除区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人员当月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其次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须持出院小结、医药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办理。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须持《社会保障卡》、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人员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外地户口及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类人员,由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及本市户口本,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市失业保险中心,失业人员到我市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