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欺诈吗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可能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描述和承诺:
(一)楼盘环境。楼盘环境主要是指商品房附近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环境。开发商会在广告中对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商场、学校、绿化、游泳池、交通等等设施进行描述。
(二)楼房景观质量。景观质量包括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配备、装饰标准和房屋质量等等,比如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地板的装饰标准为进口木地板或大理石。
(三)提供购房优惠或附赠礼品。为了促销,开放商会承诺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比如承诺向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购房者赠送一个车库。
(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也是消费者在购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开发商可能会对这方面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承诺业主在入住几年后可减免物业管理费等。如果开发商在有关上述几个方面的广告中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和承诺,但之后消费者发现事实与其描述的不符或开放商没有履行承诺,那么开发商所发布的就是虚假广告,属于欺诈行为。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仅仅是提出了像“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之类较为模糊的形容,那么该广告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具体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去认识和决定,不属于虚假广告,也就不属于欺诈行为。
二、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怎么办如果认定了属于商品房虚假广告,那么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购买人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购房的,而开放商提供的不实信息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放商对商品房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时,可以要求开放商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一)违约责任。对于商品房虚假广告,即使广告内容没有列入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只要购房合同有效,那么消费者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的,都会支持。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商品房虚假广告导致购房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找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2)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开发商所进行的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