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霸王条款”亦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属于邮寄服务合同。
1)根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例合同即属上述规定,分则中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2)判断无名合同的种类主要依据的是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及合同的标的,因为快递公司和寄件人是以送寄特定信件物品这一服务项目为合同标的,其内容和履行方式是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一方付出一定的劳动服务,因此该无名合同的性质应定性为服务式合同,归类于邮寄服务合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
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
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没有任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