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应对王某强制执行。在离婚的情况下,判决把孩子交一方抚养,是基于案件的特定情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作出的裁判,理应得到双方的认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对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子女交给张某抚养的行为,可以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其自动将孩子交给张某抚养。解放日报东黎立光新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