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只针对户口挂靠在此的女性协助办理准生证;户口挂靠在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男性,需到女方或者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异地发放的《准生证》可在武汉市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