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念珠菌病、 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智力障碍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 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