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于2012年11月下发了《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中第五章第六十六条对未就业毕业生户口的办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入学前为农村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毕业两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并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农业户口”。非转农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
2、村证明、申请人、长期居住在本辖区从事农业生产,有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证书、同意申请人非农业转为农业户口。
3、土地承包书,宅基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4、镇政府同意申请人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5、派出所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填写非转农审批表,所长审批后报县局审批后办理。注:户口性质只能更改一次。即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今后不在更改户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