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引发的相关指控,其司法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处理,旨在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来证实或推翻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收集和获取有关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责、罪行轻重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以供进一步分析与评估。对于初步调查核实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予以正式立案并展开全面侦查工作,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组织警力开展侦查活动;
其次,案件侦查阶段即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收集各类证据;
最后,待证据收集齐全之后,公安机关便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