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取保候审措施实施之前,并无义务通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然而,在采取了该项措施之后,有必要通知当事人的居住地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知晓此事。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他们应该遵循如下的行为准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或者迁离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百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度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