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种情况仅限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重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例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9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有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