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及到协助开展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银行流动资金,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实施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获取的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转入相关的信用卡中;2.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下,有一条关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标准就是支付结算总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而当银行流动资金达到这个标准时,其性质将会被重新评估和判定;3. 假如能够证实其中一部分银行流动资金并非源于收款或者付款的实际操作,那么这部分资金应当被允许从总金额中予以剔除;4. 如果有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5. 或者是因为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非法收益超过1万元人民币;6.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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