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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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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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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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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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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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