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破产企业法人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申请什么手续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1-09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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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企业的重要证件和凭证,宣告企业破产后,在人民主持下,清算组正式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移交下列材料:  
    1、至破产宣告日止的破产企业的财务决算;  
    2、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单;  
    3、破产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清结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移交财产保结书,保结书应明确保证破产企业资产已全部移交,无隐匿瞒报的破产财产,如有隐瞒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文
    9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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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人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申请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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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向股东借款可以吗?
法定代表人向股东借款可以。这是属于个人的借款。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公司的法人是不能够向公司借款的,这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非常确切的规定的,也就是在《公司法》第115条当中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的通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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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院为你开设专用代管账户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党内法规规定,地方各级党组织在将党费汇款至指定银行账户进行存储时,必须独立设立党费专属存款账户,以确保党费资金不会与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产生混合和混淆的情况,同时,该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存入除党费以外的其他类型款项。
在开设此类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党组织需要向相应的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关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所开具的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党费账户的名称应以党的组织机构的正式全称为基础,例如“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XXX党群工作部”、“XXX党务工作部”、“XXX政治部”等等。
此外,预留银行的签章亦需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可能存在使用全称或简称的情况,但无论何种形式,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正式名称。
法律依据:
《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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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当存在清算资料残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同时公司资产又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债务时,清算义务人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合使用的现象,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抗辩理由,而必须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若清算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清算工作,或者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清算的判决但仍然未能得到执行,从而导致公司财产出现流失、贬值甚至无法进行清算的严重后果,债权人则可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之内,或者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清算义务人故意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来注销公司,即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反而伪造清算资料,谎称公司已经完成清算,或者以公司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等借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这都将被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
一旦因这种行为引发诉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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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诉讼代表人吗
法定代表人不是诉讼代表人,两者是有区别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会在营业执照上明确,可以代表企业出席相关商业活动的人员。诉讼代表人一般指的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人员,属于企业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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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担保人破产找谁要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假使保证人面临破产危机,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之事宜的法院提出申报,以明确其对保证人所享有的保证债权。
若主债务尚未到期,则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获准之时即视为已经到期。
当保证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际,保证人的管理机构可针对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金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相关债务人主张求偿权。
然而,对于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得的分配额,债权人应将其予以提存,直至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得以确定之后,方可依据破产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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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付出什么代价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决定与伴侣解除婚姻关系,而由女方独自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那么男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程度上的抚养费用,这包括部分或全额。
具体来说,如果男方有稳定且可观的收入,那么他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大体上可占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男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也可以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比例。
2.通常而言,哺乳期的时间范围是从女性分娩后的第十个月开始,持续一年左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否则在此期间内,男方无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即使男方试图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离婚,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购房定金和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约束力层面存在差异:
在本质上,意向金应被视为合同预付款项,这意味着它并不具备定金罚则所规定的强制效力。
因此,其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与决定。
通常来说,意向金可以依据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予以退还给买方。
然而,定金则具有多种担保形式,例如承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立约定金等等,这些都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作用。
若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金将不会被退还,甚至可能面临双倍返还的风险。
2.表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
意向金通常需要通过签订订购书、预购书等书面文件来体现,这使得它成为主合同之前的预约合同。
相比之下,定金则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其有效性取决于实际支付的金额,并且必须依附于主合同。
3.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意向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退还的。
但是,定金的退还情况相对复杂,因为它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因房屋卖方违约导致主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履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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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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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坏自然资源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涵盖了众多罪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污染环境罪,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放射性废物,严重妨害环境的行为。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垃圾运输入境后非法处理,或者将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置的行为。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6.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区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垦、挖掘、砍伐、放牧、烧荒、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0.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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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1
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1
3.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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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9级伤残赔偿计算表在那里查阅
[律师回复] 解析:
1.医疗费用:
以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为结算标准。
2.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以患者实际在院就诊天数乘以每日特定金额计算得出。
3.交通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
按照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参照劳动部门出具的停工留薪期限进行计算获得。
5.护理费用:
根据患者在院期间的具体天数乘以相应的每日护理费用计算得来。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引用员工个人年收入水平乘以九个月得到。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以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9.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10.康复治疗费用:
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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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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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人代表转移资产开新公司能向新公司追债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破产法人代表转移资产开新公司能向新公司追债吗,法人代表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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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组织卖淫最严重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以下情况之一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在该犯罪行为涉及的卖淫人员达到十名或以上者;
其次,若其中包含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人士以及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群数量达到五名或以上,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种情况是指,有组织地安排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或者组织我国公民前往境外从事此类违法行为;
第四种情况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收益金额超过了人民币100万元;
最后,如果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导致被组织者出现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问题,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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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卡一卡一清理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社会保障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值得强调,必须明确三级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至各级中国农业银行体系中各个分支机构的领导层、具体支行及网点以及相关经办人员身上,将相关任务进行合理的分解,确保每个部门、每家网点以及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身职责所在。
2.若因组织协调不力或清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导致问题发生,省联社将会采取严厉的问责措施。
因此,我们必须保证清理工作的彻底性与有效性。
3.根据全省农信系统社保卡清理工作会议所传达出的重要信息,清理工作务必要遵循“三个做到”原则:
即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均需纳入统计范围内;
所有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均需予以发放;
所有符合注销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均需予以注销。
同时,在管理方面也必须做到严谨细致,严格按照既定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管理的安全性,并对各项事务进行严格把控。
各农商银行应当认真履行情况反馈和数据报送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虚假诉讼的六种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包含以下十种情况之一即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1、出借方在案件中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并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2、出借方在提起诉讼时用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常理相悖甚远;
3、出借方无法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嫌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段特定时间内频繁参与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审理该案的法庭并委托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对于借贷事实的陈述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于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无任何争议,或者其诉求与抗辩明显违背常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第三方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对意见;
8、当事人在其他相关纠纷中存在以极低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9、当事人在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自身权益;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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