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