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租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执行法官不愿执行,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执行中。但实践中,各地执行力度可能不同;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