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手续如下:
1、写一份申请,陈诉清楚改名的正当理由,以及改名的必要性,这里一定要诚恳。
2、把申请和证明、现用身份证、户口本等一起拿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改名,民警会调查你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3、民警调查通过后会写明你无违法犯罪记录。
4、拿上民警签字后的申请和你的证明材料去找所长签字。
5、根据指示拿上申请材料找所属分局或市局的负责局长签字。局长看到所有申请、证明、调查材料没有问题后,一般就会给你签字。
6、这个时候再把申请材料拿回派出所,派出所看到局长批示同意改名为你的新名字后,会让民警给你把户口等档案的名字改了。
7、一个月后你再拿上户口本等去申请办理一个新名字的身份证。新名字一个月后才能办身份证。
特别提醒: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