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