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让配偶以户口夫妻投靠,子女户口随迁的方式,实现孩子户口落实到当事人名下(天津)的目的,具体的要求,可以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以下资料,供参考: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条件: 来津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来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3,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