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饭店在优惠券上标注“本饭店享有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条款。我国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
首先,格式合同使用的语言必须清楚;
其次,在提请方法上以采取个别提醒为主,公开张贴公告为辅; 再次,提请注意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消费者明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真意,才会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最后,提请注意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