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丧命抚恤费事项和准则
1、丧葬补贴费:工人丧命发给丧葬补贴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私行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应予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贴费:任职工人丧命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交费薪水;退休人员丧命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丧命,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贴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准则发给,无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命工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家住地,抚恤金均按丧命工人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出死者生前月交费薪水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同步调整。
4、按上述限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准则,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限定准则的,可按311号文件限定准则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调整时冲减。
5、公司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要求的爸妈、另一半,每人每月除按限定准则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丧命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限定准则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