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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意第三人买卖房产属于侵犯法律保护吗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11-13 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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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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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原告谢芳与被告A为夫妻关系。被告B为被告A的朋友。2005年12月,原告与被告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系争房产,权利登记为A。2006年初B声称做生意缺钱,找A签订假的买卖合同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其后两被告就系争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B位支付过购房款项,并将取得的新房屋产证留存于A处。2008年1月B声称遗失房产证,重新补办了产证,将系争房产挂牌出售。同月21日,B与案外人清桂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两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于B与此房源业主小陶还有事情未了,待空出此房,再支付尾款13.5万元。判决:认定购房合同无效经审理认为,被告A与被告B于2006年1月6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A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被告A和被告B各半承担。说法:关于善意第三人制度作为被告A的代理人,采信了原告与被告A的说法,虽然形式上被告为系争房产的唯一权利登记人,但该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B作为被告多年朋友,对此事实应当明知。被告A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卖于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由于第三人清桂称在不知情情况下与被告B就系争房产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但其未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故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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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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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合伙财产构成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并非职务侵占罪的合法适用对象。
换句话说,他们作为个体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类犯罪。
具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未被国有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非国有性质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公司”特指依据我国《公司法》成立并在国内合法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企业”则表示遵照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至于“其他单位”,则泛指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例如: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
这些组织通常也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能够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以及自有财产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合伙本身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此,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合伙组织的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的侵害,故此不能视为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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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属于哪一类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刑法中针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定犯罪类型。
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担任职务的人士,其利用自身职位上所拥有的权限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资金转移至私人账户或借与他人,且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借款期限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者;
或者虽然借款期限尚未超过三个月,但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如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返还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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